何谓高质量办案
近期,通州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了“高质量办案 办高质量案件”大讨论,全员参与,谈审调、评线索、议初核、讲审理,经四轮一集中,火花四射,令人脑洞大开。何谓高质量办案,意犹未尽,略说一二。
一曰事实证据。追求事实乃办案之根基,无事实则无真相,办案的过程其实就是追求事实真相的过程。案件事实不清,立案处理、促改促治就如镜花水月、空中楼阁,难以为续。案件事实是客观事实,而非法律事实,客观事实是本来的样貌,不仅仅是呈现的事实。如被查处对象有签字确认违纪违法事实,不代表其必然认可事实,其或出于有所取舍,或因为有所畏惧,或在于一时的想法,其认错悔错的态度好坏,不在于形式上的配合与否,根本在于事实清楚明晰,证据充分有力。
如何查明案件违纪违法事实?需要在人物、时间、地点、行为、结果和危害等方面查清,这就需要相关言证、供述、书证和物证等证据支撑。证据本身要满足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要求,环环相扣、相互印证方能认定案件事实。
同时,高质量办案要防止两种倾向。一是过度取证。过度取证是形式上的证据充分,没有清晰的证据链,就没有清晰的案件的事实,乱花渐欲迷人眼,抓不住关键,纠不到重点,证据越多事实越不清楚。要充分分析问题线索,判断取证方向、厘清先后主次,形成有力有效的证据链条。二是重口供轻证据。固然,口供亦是证据,但非客观证据,离开证据空谈口供,离一尺则背一丈,失毫厘则差千里,主观易变,客观难求,客观证据先行,言证印证,口供突破,主客观保持一致性,事实才不相背离。
二曰程序合规。程序规范就如列车在铁轨上运行,脱轨越轨都会发生翻车事故。无规矩不成方圆,“正义先于真实,程序先于权利”,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。违纪违法案件的办理亦是如此。证据调取不合规,来源不合法,谈话中指供诱供、刑讯逼供,权利义务告知不明确,相关安全保障不到位,超时超限谈话,都会使案件质量大打折扣,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后果。
三曰手续完备。手续完备既是纪法要求,更是政治规矩。从线索流转、证据调取、找人谈话、谈什么问题等都要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。完备的手续是对案件办理的有效监督和制约,比如通过大数据平台对相关人员的话单、微信、支付宝和银行流水等查询,涉密性很强,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,极易造成不良后果。大数据平台的利用要符合必要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,防止滥用。
不仅于此,高质量办案还在于对于案件的定性准确和量纪恰当上。面对纷繁复杂的违纪违法案件和轻重不一的案件类型,公平公正处理相关人员尤其重要,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、社会效果。因此,要坚持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灵活准确运用四种形态,轻者轻之,注重纠错整改,重者重之,绝不心慈手软,既要差异化处理,又要注重同类案件纵向一致,横向平衡。
高质量办案在于术,在于谋,术之有长短,谋之有近远,其概无定论。办案看似办的他人事,其实处理的是人心事理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,正人也在正己,反躬自省,公心常在,则高质量办案亦常在。
言之确确,不如行之切切。冲破高质量办案瓶颈的关键不在于监察利器的如何坚刃有力,亦不在于办案技巧的如何炉火纯青,更不在于办案数量的节节攀升,而在于办案实践和自身蜕变中不断追求、不断完善。(陈永平)